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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爽“代孕棄養”背後:對孩子和女性來說,代孕到底意味着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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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恆好友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鄭爽拒絕配合法律程序,使得兩個孩子無法回國,此前在代孕媽媽懷孕七個月時,鄭爽就因和張恆分手而希望放棄兩個孩子,並爆粗口抱怨“七個月了打不掉,煩死了”。

儘管目前張恆和鄭爽在此事中分別扮演的角色和理應承擔的責任尚不明確,但是“代孕”和“棄養”基本已是事實。而在最新曝光的錄音中,鄭爽表示:將孩子送養是好事,如果以後跟張恆想要孩子,還儲存了一些受精卵。言談之中,將代孕說得如此輕鬆,將新生嬰兒的生命視作等價交換的商品,令不少人“吃瓜”吃得越來越沉重,代孕背後的諸多爭議也再次浮出水面。

鄭爽“代孕棄養”背後:對孩子和女性來說,代孕到底意味着什麼?

在由此引發的巨大討論中,“棄養”是最爲衝擊網友道德底線的一點。加之一週之前由澎湃新聞報道的“代孕媽媽被退單,孩子無法上戶口”一事,如何保障代孕產下的孩子的權益,第一次正式進入公共討論。無論基因學父母或代孕媽媽的行爲是否觸犯法律,孩子是無辜的,但正是沒有選擇權的孩子,承擔了代孕導致的最深遠、也最殘酷的後果。

另一方面,對於“代孕”本身是否可以接受,網友卻各執一詞、爭執不下。有支援者認爲,在美國代孕不違反法律,代孕媽媽也是自願交易,這不過是市場經濟下雙方的“自由選擇”而已,反對代孕根本是道德綁架。

但代孕真的是“自由選擇”嗎?子宮、妊娠期、胎兒真的可以按照“商品經濟”等價交易嗎?代孕,對於孩子而言到底意味着什麼?對於成爲代孕媽媽的女性又意味着什麼?究其根本,代孕的需求從何而來,爲何“代孕”並非一個可行的解決方案?

代孕對於孩子意味着什麼?

01 代孕對於孩子來說,意味着什麼?

沒有父母、沒有戶口,或者淪爲“商品”

我們先來看三個關於棄養的故事:

張恆和鄭爽因爲在代孕媽媽懷孕期間感情破裂,而希望“放棄孩子”,或者“隨便找個領養家庭”,孩子最後出生,卻因爲法律程序無法回國,未來不明;

代孕媽媽吳川川(化名)因爲在懷孕三四個月時查出感染梅毒,遭遇客戶退單,本該墮胎的她因爲不忍生下了孩子,又因爲拮据賣掉了孩子的出生證明,孩子雖然在她照料下長大,但是既沒有出生證明也沒有和父母的親子鑑定,於是無法落戶進而無法正常上學、就醫;

而在代孕合法的烏克蘭,由於新冠疫情暴發導致的國際旅行受限,許多代孕嬰兒無法離開國境,導致了代孕公司“嬰兒囤積”。更有甚者,一些原本“下單”的“訂購者”遭遇經濟危機無法按協議付款,只能“拒收”嬰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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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克蘭代孕機構“嬰兒囤積”。視頻截圖來源於烏克蘭代孕機構Biotex.

“退單”、“囤積”、“拒收”,很難想象這些常用於網購的詞彙被用於嬰兒。在代孕體系之下,在沒有經歷九月懷胎、切身感受胎動等生命孕育過程的父母眼中,嬰兒不再是“生命”,只不過是“商品”,可以“九個月無理由退貨”,因爲付了錢,“顧客就是上帝”。

與其他“商品”類似,嬰兒同樣可以“流水線生產”、“個性化定製”。在代孕的同時,代孕機構還提供了對胎兒的性別選擇、基因篩查等更多服務,代孕媽媽的年齡、身材、學歷、人種也有自己的明碼標價,嬰兒的出生體重同樣是可選項,每重一兩代孕機構就可以加價5000元。

如果接受代孕,就不得不接受其帶來的對嬰兒的商品化。“在一個文明的社會,有一些東西是金錢不能購買的,”曾受理1986年美國新澤西州代孕案的法官威倫茨認爲,“代孕就是在出售一個孩子,至少是在出賣一個母親對其孩子所擁有的權利。”

在《金錢不能買什麼:金錢與公正的正面交鋒》一書中,邁克爾·桑德爾進一步論證了這一觀點。他尤其強調,有些事物因爲其特殊的內在品質是無法用金錢購買的,這不是說金錢真的無法買到這樣東西——畢竟有錢能使鬼推磨,金錢看起來確實能買到孩子、愛情和其他——但是這些事物一旦商品化,也就失去、至少貶損了其內在品質,“因此,我們無法在用金錢買賣的同時使其內在品質完好如初”,例如花錢買來的愛情很難稱之爲真正的愛情,花錢買來的孩子也很難讓人體會到爲人父母的責任與喜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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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不能買什麼:金錢與公正的正面交鋒》,作者: [美] 邁克爾·桑德爾,譯者: 鄧正來,版本: 中信出版社 2012年12月

而由代孕產生的孩子,他們的人生困境在被明碼標價的一刻就開始了。儘管他們不是商品,但對於他們的“所有權”卻始終存在爭議。到底誰纔是他們的父母,誰才擁有更大的撫養權?是精子、卵子還是子宮,在決定親緣關係上享有優先權?

在前文提到的1986年美國新澤西州代孕案中,代孕母親生下孩子之後,因爲無法割捨,決定違反協議留下孩子,最後法院判處協議無效,代孕母親擁有孩子的撫養權;在與之情況類似的1985年英國的Baby Cotton案中,法院卻根據“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把孩子判給了只提供精子的委託人夫婦,而不是提供了卵子與子宮的代孕媽媽;而在吳川川的情況中,法律並不承認她作爲代孕媽媽對孩子的監護人身份,只認可基因學父母的親子鑑定;更爲複雜的是2020年4月在浙江立案的一起撫養權爭奪,一對女同性戀伴侶在美國透過捐獻精子和胚胎移植產下孩子,胚胎由女方A提供卵子,由女方B懷孕生產,兩人共同撫養,可是之後她們感情破裂,孩子的撫養權便成爲難題。

法律學者劉長秋曾在《代孕規制中的法律問題研究》一書中對代孕孩子可能面對的父母情況做過討論,整理表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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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規制的法律問題研究》,劉長秋著,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16年10月。

代孕孩子面臨的無疑是一個複雜的親緣狀況。即便多方父母不因孩子的撫養權產生糾紛,孩子在成長過程中也需經歷漫長的自我認同建立過程。而一旦矛盾產生,對孩子的影響更是難以估量。

在前文Baby Cotton案中,英國法院根據“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作出了判決。“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出自於1990年由聯合國透過並生效的《兒童權利公約》,《公約》規定,“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司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爲首要考慮。”之後各國便紛紛根據此項原則修改了立法,將“子女最佳利益”作爲準則,中國同樣是該《公約》的成員國。

而代孕,卻使兒童自出生起就面臨多母或多父的事實,陷入一種不同尋常的倫理與法律糾葛之中,且無法有效地保證孩子得到正常的培養與看護,甚至陷入“囤積”、“退單”或“拋棄”的困境之中,無疑與“兒童利益最佳原則”的基本精神相悖。

02

代孕對於女性意味着什麼?

豐厚的收入、更好的生活還是成爲生育機器?

代孕對孩子帶來的傷害無可爭議,但是對代孕媽媽造成的影響又是否值得商榷呢?

在代孕的支援者看來,代孕媽媽透過“出租子宮”,獲得豐厚的收入,根本難稱“受害者”。既然是雙方自願締結的勞務關係,代孕也不過是市場經濟下的個人自由選擇罷了。

但問題首先在於,選擇代孕的女性真的擁有自由選擇權嗎?更多時候,她們面臨的選擇遠非“代孕,或不代孕”,而是“代孕,或者餓死”、“代孕,或者賣淫”,在這種情況之下,代孕只是她們沒有選擇的選擇。

在BBC於2013年拍攝的紀錄片《代孕者》中,從事代孕產業的醫生內娜·帕特爾表示,以代孕產業維生的印度Anand地區,“起碼有5000個家庭依賴着代孕產業生活”。2015年10月,印度醫學研究委員會(ICMR)發出了通告,禁止海外客戶在印度尋求商業代孕。此舉遭到Anand地區當地人民的強烈抗議,他們擔心一旦代孕被禁,女性只能“從事更艱鉅的行業”——亦即賣淫。

因此,看似每個女性都有權利選擇是否代孕,但事實上,能夠拒絕代孕,本身已經是一種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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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片《代孕者》劇照。

而“自願締結勞務關係”的說法同樣值得懷疑。由於資訊不對等,多數女性在簽訂合同、真正成爲代孕媽媽之前,對於代孕所意味的醫學風險和情感代價都絲毫沒有概念。

代孕遠非“出租子宮”這麼簡單。生育本身就是具有一定生命健康風險的行爲,即便在醫療水平國內頂尖的上海,孕產婦死亡率控制已經接近國際水平,在2014年,每10萬名孕婦中仍有6.74人因爲生育而死亡。

而代孕所需要的胚胎移植技術還使得代孕母親承受至少四個方面的額外風險(《代孕規制的法律問題研究》):(1)對藥物的反應:代孕母親需要服用或注射多種激素類藥物,而這些藥物會影響情緒和生理機能;(2)多胎風險:爲了保證胚胎成活率,進行胚胎移植時一般會植入多個胚胎,而多胎會造成極大的身體負擔,減胎手術也同樣具有風險;(3)卵巢過度刺激綜合徵:促排卵藥物具有嚴重的副作用,可能造成器質性損傷,甚至造成死亡;(4)生殖行爲相關的風險,如宮外孕、流產、大出血等。

此外,代孕母親的分娩通常會強制進行剖腹產,因爲這樣胎兒的風險最小。進行剖腹產的女性,要在肚子上切開7層。曾有代孕母親在傷口還未痊癒時選擇再次代孕,最終傷口破裂,她因大出血而死亡。

更可怕的是,多數時候代孕母親對於這種風險並不知情。根據2013年一項由印度政府資助的調查顯示,由於缺乏完善的規章制度,一些肆無忌憚的代孕中介會誘導那些貧窮、教育水平低的印度婦女,迫使她們簽署不能完全理解的代孕合同。

而在海德堡大學人類學教授沙拉瓦南關於印度代孕產業的田野調查中,代孕媽媽簽署的合同包括放棄對孩子的一切權利,放棄對自身的醫療決策權(潛臺詞是若意外發生,優先保小),如若流產拿不到錢(哪怕是因爲減胎手術引發的流產,代孕母親本身並沒有任何過失)。

她們拿不到合同的副本,在整個代孕過程中,臨牀記錄、醫療賬單、出生證明均以假名或者客戶名字登記。一旦發生意外或糾紛,她們沒有任何保障。

在此時,針對毫不知情且完全處於弱勢地位的代孕媽媽們談“自由選擇”與“自願”,打個未必恰當的比方,正如戀童癖用兒童喜愛的糖果和禮物換取與其親密接觸的機會,對於孩子而言,他不知道這意味着什麼,也不知道這可能帶來的後果,只看得到眼前的糖果。

可能有不同觀點者認爲,與印度代孕母親多爲低知、貧困女性不同,美國等發達國家選擇代孕的女性往往對代孕的風險有着明確認知,近年來國內代孕機構尋找代母也多在國內高校下手。如果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女性爲什麼不能選擇代孕呢?法律難道沒有給予一個人自由支配自己的身體嗎?

刑法學者羅翔針對代孕一事曾發表過這樣的看法:“如果把自己的身體看成完全屬於自己所有,必然導致強者對弱者的壓迫和欺凌。”因爲人在社會中並只能在社會中生活,法律的根源在於社會的需要和約束人們的團結精神;法律的目的首先是保障社會的、公共的利益,而不是孤立的個人權利和自由。

一旦法律允許個人自由代孕的權利,那麼所有女性,無論出身、年齡、學歷、能力,在代孕機構眼中都是可以計算價格的行走的子宮。哪怕個人擁有拒絕代孕的定力,金錢和權力也會對其施壓。

正如微博網友@浪裏赤條小粗林所說:當代孕合法後,你怎麼知道她們是“自願”呢,就像有人說的,你連老闆的加班要求都沒勇氣拒絕,你怎麼能如此想當然地覺得,她們有那個資格和勇氣說“不願意”呢。

而長此以往,即便不是代孕母親的女性,也難免把自身價值定位在由其年齡、健康和生育能力所決定的“市場價值”之上,女性的價值,不過是她子宮的價值而已。

03

是什麼催生了代孕?

罵鄭爽、罵代孕不治本,改變觀念是關鍵

回到張恆和鄭爽美國代孕一事,罵鄭爽、罵代孕當然是人之常情也是必要的,但也得認識到這事實上治標不治本,只要有需求,就一定會有供給。哪怕法律禁止,資本爲了利潤也可能鋌而走險。更重要的或許是,我們需要意識到代孕需求背後的種種粗暴觀念,以及與此相連的壓迫與異化。

據公衆號“女孩別怕”的不完全統計,我國的代孕中介達400餘家,自稱“中國代孕之父”的呂進峯,成功促成1377例代孕,公司業務額高達3.85億,換算一下,平均每例代孕收費28萬。而薛尉創建的“子嗣傳承國際助孕中心”,從2008年開始,服務了8000多個客戶,“生產”了1萬多名嬰兒。

如此龐大的代孕需求從何而來?

一方面是由於環境污染以及現代生活壓力,罹患不孕不育的夫婦越來越多;但另一方面,代孕需求也來自於身體健康的職業女性。她們雖有能力生育子女,卻沒有能力承擔生育所帶來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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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爽與張恆舊照。圖片:IC photo.

對於大多數女性來說,生育對事業的影響不可忽視。互聯網大廠的女性員工不敢休產假,高校“非升即走”制度下的女性教師不敢生孩子。在當下“35歲之後即爲職業衰退期”的社會風潮之下,九月懷胎對於處在職業上升期的女性而言,無疑是一大重負。

既然生育會對女性個人發展造成難以承受的影響,爲什麼即使藉助代孕也要非生不可呢?

“非生不可”的背後,是根深蒂固的“不孝有三,無後無大”的傳統思想。無論是對於個人還是家庭,沒有後代都會在親朋之間被視爲一種殘疾或恥辱,要麼是“想法有問題”,要麼是“身體有問題”,貼遍大家小巷的“富婆重金求子”傳單便是這種想法的實證。而這種恥辱與痛苦便爲代孕開啟了一個視窗。

有男同性戀者接受《財經》“活粒”團隊採訪時表示,自己和男友遠赴美國、代孕生子的一大原因便是來自家裏的壓力。父母可以接受他的性取向,卻不能接受他沒有後代。

與此同時,父親在育兒環節中扮演的角色,也是代孕現象蔓延的一大原因。一方面,施加生育壓力的總是男性,承擔生育壓力的卻總是女性;另一方面,父親在母親懷孕過程中的缺位也會給女性造成更大的負擔,使其更傾向於將生育“外包”。而無論是妻子懷孕還是選擇代孕,男性往往認爲他們只要付錢,便是承擔了所有責任。

上野千鶴子在《父權制與資本主義》一書中指出,代孕這類“租借”子宮而獲取金錢的買賣交易當中,買方總是男性,賣方總是女性。貨幣決定了子宮和孩子的所有權在誰手中,父權制的痕跡表現爲用貨幣語言表示的再生產統治和被統治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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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權制與資本主義》,[日]上野千鶴子著,鄒韻 / 薛梅譯,綠林社 | 浙江大學出版社,2020年3月。

儘管有人認爲,代孕是女性羣體內部的壓迫,上層女性壓迫中層女性,中層女性壓迫底層女性,但事實上,無論風險如何轉嫁,承擔生育的仍然是女性,而男性,只要提供一管精子,以及支付一筆金額,就能獲得孩子的所有權。

無論是爲不孕不育的夫婦圓夢,還是爲職業上升期的女性承擔風險,代孕都是飲鴆止渴,不能解決根本問題。到頭來,只會使人口問題進一步嚴峻,並加劇女性的物化,使得兩性差距不斷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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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女的故事》劇照。

美劇《使女的故事》已經向我們描繪了這樣一個可怕未來:當環境惡化,能夠生育的子宮成爲稀缺資源之後,身體健康的女性便成爲“使女”,亦即“行走的子宮”,專職負責生兒育女,沒有人身自由,也禁止個人需求。而沒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則分爲兩類,一類是出身高貴、裝點門面的“正牌妻子”,一類則是管理使女、負責雜活的嬤嬤。至於男性,除了掌權者擁有寶貴的繁衍後代的機會之外,其他人終其一生,都沒有碰過異性。

本文參考資料:

1.《代孕規制的法律問題研究》[M],劉長秋,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16.

2.《A Transnational Feminist View of Surrogacy Biomarkets in India》[M],Sheela Saravanan,Springer,2018.

3.紀錄片《代孕者》

4.紀錄片《揭露烏克蘭代孕產業陰暗面》

5.《爲什麼我們不同意代孕合法化?》,童姥,女孩別怕,//_6MZj-Gt9OA

6.《3歲“黑戶代孕女童”降世之路:生母逃跑產胎賣了出生證》,謝煜楠,張奕丹,龔婷婷,澎湃新聞,//_forward_10609802

7《代孕是否可放開?各國爭議紛紛做法不一,中國如何選擇》,張從志,盛夢露,財新,//

8.《一個曾經允許商業代孕的大國,發生過什麼?》,遊識猷,果殼,//

9. 《貧窮的解藥》,李子李子短信,李子的人間博物館,//

10.《疫情暴露代孕驚人祕密:嬰兒滯留烏克蘭,中國父母可能失去監護權》,凌馨,活粒,//_oRf3g

撰文|肖舒妍

編輯|走走

校對|楊許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