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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發佈棚改新規:最高按建築面積1:1.2確定產權調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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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26日在其官網發佈關於徵求《關於加強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徵求意見稿提到,各區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套內建築面積1 :1或不超過建築面積1:1.2的比例,確定轄區內老舊住宅區棚戶區改造項目的產權調換標準。

深圳發佈棚改新規:最高按建築面積1:1.2確定產權調換

資料圖:棚戶區改造。中新社發 劉關關 攝

徵求意見稿稱,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且滿足“存在住房質量、消防等安全隱患”、“使用功能不齊全”、“配套設施不完善”這三個條件之一的老舊住宅區適用棚戶區改造政策。

此外,使用年限不足20年且按照《危險房屋鑑定標準》(JGJ125-2016)鑑定危房等級爲D級的住宅區,經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批准後可以適用棚戶區改造政策。

根據要求,棚戶區改造搬遷安置補償採取貨幣補償、產權調換以及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相結合等方式,由權利主體自願選擇。

徵求意見稿提到,各區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套內建築面積1 :1或不超過建築面積1:1.2的比例,確定轄區內老舊住宅區棚戶區改造項目的產權調換標準。

同時,各區政府可以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獎勵權利主體每套住房增購不超過1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增購面積的價格按照同項目的貨幣補償標準計收。

在根據補償方案確定的項目簽約期限內,由區政府確定的部門、項目實施主體與權利主體三方簽訂搬遷安置補償協議(下稱補償協議)。補償協議應當明確安置補償標準、搬遷安置住房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補償費、搬遷獎勵等事宜。各區政府可以透過貨幣獎勵等方式引導權利主體在簽約期內完成簽約。項目實施主體應當按項目監管協議、補償協議約定,支付安置補償等相關費用。

而針對簽約期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房屋所有人不明確的,徵求意見稿表示,區政府可以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實施房屋徵收。如涉及違法行爲的,區政府依法啓動行政處罰程序。

針對新建住房的用途,徵求意見稿稱,棚戶區改造以公共利益爲目的,主要透過拆舊建新的方式,由各區政府主導,以人才住房專營機構爲主,其他企業可以參與。棚戶區改造項目在滿足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配套設施要求的基礎上,其住宅部分除用於搬遷安置住房外,應當全部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以租爲主,租售並舉,統一由人才住房專營機構運營管理。棚戶區改造項目建設的人才住房由人才住房專營機構持有或回購,項目建設的保障性住房由區政府回購。人才住房回購政策另行制定。

原標題:深圳棚改最高按建築面積1:1.2確定產權調換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