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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就校車安全徵求意見 可網上提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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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責成有關部門迅速起草校車安全條例後,國務院法制辦在半個月左右的時間內拿出草案並公開徵集意見。

國務院就校車安全徵求意見 可網上提建議

國務院法制辦昨日就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時間爲1月11日,徵求意見首日約400人蔘與。

校車應在七座以上

此次公開徵求意見的草案共8章59條,國務院法制辦就保障校車安全的八個主要制度,進行了詳細的說明,涉及政府責任、學校或校車服務單位責任、校車安全標準、校車和駕駛員准入、校車優先通行等方面。

意見稿首先界定了校車:指依照本條例獲得使用許可,用於接送幼兒園、小學、中學等從事學前教育、義務教育的教育機構的幼兒或者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意見稿指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居住的學生的數量和分佈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定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縮短上學距離,減少交通風險。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定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爲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過渡期內可用非專用車

由於涉及經濟發展水平、教育均衡發展、道路交通建設和管理等諸多因素,條件給出了一定過渡期: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年內,用於接送幼兒、小學生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可以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使用其他取得校車標牌的載客汽車。

提示

公衆可透過以下三種方式對草案徵求意見稿提出建議:

一,登入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網址:http://)

二,透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郵政編碼:100035),並請在信封上註明“校車安全條例徵求意見”字樣

三,透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

詳解條例

交管核發校車標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完善校園周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辦理校車註冊、變更登記,核發校車標牌,審查校車駕駛人資格,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爲,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組織開展學校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中央地方財政分擔

對學生居住分散,難以保障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的農村地區,國家透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支援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支援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

時速60公里以下

校車載人不得超過覈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載。

校車行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限速規定,但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校車上下學生時其他車輛不得超車

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停靠,開啓危險報警閃光燈,由駕駛人將停車示意牌伸出車窗,後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

交通警察遇校車在停靠站點停靠上下學生,應當維護停靠站點周邊的交通秩序。

校車應統一標誌燈

校車裝備統一的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指示牌,專用校車噴塗統一的校車外觀標誌。

校車應當配備逃生錘、乾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應當放置在便於取用的位置,並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學校派人全程隨車

學校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並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防範和急救知識。

可使用公交車道

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交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交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